從瑞莎被黑事件來看│妨害名譽

Dcard匿名文:「黑特 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
2021-11-10
近期Dcard出現一篇匿名文:「黑特 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引發所謂體操之亂,但隨著越來越多家長或網友發表力挺的意見,該篇po文也悄悄自動刪除,相信大家心裡的那把尺已經非常清楚(冥白)。

台灣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也不代表公眾人物就必須完全忍受惡意或不合理的謾罵批評,所以律師小編還是跟大家分享一些關於言論自由的概念,避免觸法!
1. 在網路po文毀損他人名譽,是「散布文字」,會構成加重誹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釋字第509號 認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可以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的限制。所以刑法處罰「公然侮辱」、「誹謗」等罪。

3.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而無所謂真實與否。

4. 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原則上皆應容許,不應該有什麼是正確或什麼是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的現象,僅能經由言論的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5. 言論須對於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之情況下,始能為求民主社會之健全發展而使個人名譽權為讓步。如行為人的言論並非合理評論可受公評之事,而逾越合理範圍的謾罵或流於非理性的人身攻擊,此時如僅因批評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即認其個人名譽權對於不合理批評、辱罵亦須退讓,不是促進民主社會進步的方法。

6. 有時意見的表達,會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夾論夾敘之情形,如果言論係混雜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就可能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免責規定的問題。
●刑法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7. 但要適用刑法第311條免責,必須以善意發表言論為前提,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亦須在適當範圍為評論,才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而不是刑法所處罰的對象,如果已經逸脫合理評論範圍,仍不能脫免違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依法應受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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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指控瑞莎:取得桃園補助款、捐款流向不透明、挖角好選手,又拼命沾光等等...,其中「桃園補助款」跟「捐款流向」尤其涉及事實問題,假設證明指控並非真實,確實會有刑法誹謗的問題。而目前桃園市長已出面表示瑞莎沒有申請補助經費,補助款也是撥給某國中購置設備使用。所以~支持瑞莎提告!

台灣有些體育類的協會,為何被鄉民戲稱「邪會」?就是主事者很多是政治人物或不甚具該領域專業但政治關係良好的酬庸,彷彿沒有門神,就無法存在一樣,但關心的到底是國家體育大計?還是自個兒的利益?

台灣畢竟是民主多元社會,經由不同言論的激盪,還是會出現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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