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網路po文毀損他人名譽,是「散布文字」,會構成加重誹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釋字第509號 認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可以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的限制。所以刑法處罰「公然侮辱」、「誹謗」等罪。
3.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而無所謂真實與否。
4. 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原則上皆應容許,不應該有什麼是正確或什麼是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的現象,僅能經由言論的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