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假定沒留在現場的人叫A、車禍對方為B)
1、A對車禍毫無責任
2、B表示受傷很輕微可以自己報警就醫
3、B向A表示不用送醫也不用報警
4、A下車詢問有無受傷而B搖頭但後來發現有傷
5、A離開前有請路過的朋友留在現場
6、A是B的鄰居而互相知悉彼此住處
不知道看到這裡,心裡有沒有開始產生疑惑了呢?上面的A,尤其是對一場車禍毫無責任的A,就只因為沒留在現場登記聯絡資料(實務上會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要被抓去關1年?!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
這樣的問題,大法官出手了。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肇事逃逸 違憲,造成很多人以為肇事逃逸無罪化,這是天大的誤會!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其實只有兩個部分:
1、「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是否構成「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失效
2、法定刑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滿兩年失效。
快速翻譯
1、駕駛人對車禍「沒有」責任,是否可以算肇事逃逸的「肇事」呢?因為並不明確,即日失效。
2、個案中若有輕微犯罪情節,刑度卻仍一律1年起跳,違反比例原則,至遲2年失效。
大法官出面後,前述的疑惑通通解決了嗎?似乎還沒有,在釋字第777號解釋公布後,「A對車禍毫無責任」不算「肇事」,會無罪;但至於其他怎麼處理,是否「犯罪情節輕微」不再一律1年起跳,仍必須看個案中法官的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