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之前先講個故事】
A和B成立買賣契約後,A已經阿莎力的把錢付清,好幾次催告B要給付貨物,B通通不理會,A決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B還錢。A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表示要解約並掛號寄給B,結果B沒遇到郵差,看到『招領通知單』也不去領取,信件就因「招領逾期」退回。咦!這種情況,A解除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呢?B可不可以說我沒有實際收到,A的解除契約不算數呢?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法律上以「達到」相對人作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主義),而達到就是指已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之客觀狀態。
●民法 第 95 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所以要回答上面的問題,就必須判斷A所寄發的存證信函是否已經置於B的支配範圍且隨時可以了解的狀態?
#公布答案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告訴我們,掛號郵件的『招領通知單』若置於相對人的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以期待相對人受該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等於已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應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A用掛號寄發存證信函給B,郵差去投遞但沒人簽收,就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B領取,此時B已處於隨時可以前往郵局領取存證信函並了解的狀態,所以A的意思表示已到達B而生效(就是解除契約有效),B不可以吵說契約沒有解除。
#避免以小動作來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最高法院這樣解釋,可以避免有人故意不領信讓信件遭退回作為手段,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不要以為不領掛號信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哦!
當然如果可以證明客觀上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不是故意拒絕領取時,例如:B拿出護照證明自己當時人在國外,或是提出病例證明生病住院、隔離治療等,並不知道招領通知也無法實際領取,則A的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就仍未到達B而尚未生效(就是解除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