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領信就沒事嗎│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

不領掛號信=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2021-11-30
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生活中可能會碰到,就是關於不領掛號信是不是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呢?假裝不知道就沒事了嗎?

這涉及非對話意思表示何時生效,聽起來有點生硬,其實概念很簡單,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開始之前先講個故事】
A和B成立買賣契約後,A已經阿莎力的把錢付清,好幾次催告B要給付貨物,B通通不理會,A決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B還錢。A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表示要解約並掛號寄給B,結果B沒遇到郵差,看到『招領通知單』也不去領取,信件就因「招領逾期」退回。咦!這種情況,A解除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呢?B可不可以說我沒有實際收到,A的解除契約不算數呢?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法律上以「達到」相對人作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到達主義),而達到就是指已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之客觀狀態。
●民法 第 95 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所以要回答上面的問題,就必須判斷A所寄發的存證信函是否已經置於B的支配範圍且隨時可以了解的狀態?

#公布答案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告訴我們,掛號郵件的『招領通知單』若置於相對人的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以期待相對人受該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等於已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應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A用掛號寄發存證信函給B,郵差去投遞但沒人簽收,就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B領取,此時B已處於隨時可以前往郵局領取存證信函並了解的狀態,所以A的意思表示已到達B而生效(就是解除契約有效),B不可以吵說契約沒有解除。

#避免以小動作來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最高法院這樣解釋,可以避免有人故意不領信讓信件遭退回作為手段,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不要以為不領掛號信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哦!

當然如果可以證明客觀上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不是故意拒絕領取時,例如:B拿出護照證明自己當時人在國外,或是提出病例證明生病住院、隔離治療等,並不知道招領通知也無法實際領取,則A的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就仍未到達B而尚未生效(就是解除契約無效)。

LegalHi律師這樣說

除上面故事所提到「解除」買賣契約外,其他常見情況像是:勞方或資方依勞基法要「終止」勞動契約時、或是房客遲遲未繳租金而房東要「催告」限期給付租金,或「終止」租約時,若用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為之,都需「達到相對人」才生效。

雖然法律上沒要求意思表示一定要透過書面,像傳簡訊或是LINE也都可以,但為了日後可能的舉證問題,經由存證信函的方式寄掛號給對方,仍然比較有保障哦!當然就會有上面怎麼認定「達到相對人」的問題。

若能在契約內針對「意思表示到達」的相關事宜先擬定約款,也可以減少或避免爭議。例如:除了書面外,也接受符合現代的聯繫方式(電子郵件、Line等)來為意思表示;契約所載聯繫地址變更,有書面通知義務,如未通知或怠於通知,對契約所載聯繫地址寄送,仍生送達效力等。

進階班一起動動腦

1. 有認為最高法院這樣解釋,讓相對人承擔太重的舉證責任,而持反對意見。因為相對人若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不領,必須舉證客觀正當理由,但有時候根本很難舉證,現場也未必有監視錄影設備。

2. 郵差不是相對人可以支配,而且招領期間一過就退回信件,形同相對人「只在招領時間內才能支配」,是否適合給予較發動意思表示的表意人還要重的舉證責任?

3. 還有很多人為因素,例如:鄰居誤拿通知單導致相對人不知道去領取。另外,只想到預防相對人故意不領取,但如果表意人惡意讓相對人不知道而未領取呢?例如:表意人守株待兔拿走通知單時怎麼辦?是否要參照以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的法理?

4. 訴訟上的寄存送達也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有送達效力,上面解釋卻沒有任何時間緩衝,是否過於嚴苛?

5. 或許實務是因「招領逾期」不能馬上直接走公示送達(參民法97),但對處於較被動立場的相對人,一經招領通知就生意思表示的效力,好像不是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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