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便利超商法律上的地位充其量是履行輔助人,受詐騙的消費者並未與便利超商成立『運送服務契約』,而且施行詐騙的也不是便利超商。
2. 便利超商雖然要求寄貨人必須填載真實姓名,但在跨境詐騙情形,寄貨人往往可能是台灣的公司,並不是詐騙壞蛋。也就是境外的詐騙壞蛋,把貨發給境外集貨商,境外集貨商再轉給台灣的物流或集貨公司,這些台灣公司再藉由便利超商的寄貨服務,所以對便利超商來說,寄貨人並不是詐騙壞蛋,而是接受境外寄件服務的台灣公司。
3. 消費者有一個把錢交給便利超商的動作,但便利超商既未施行詐騙,民法規定第三人詐欺(施行詐騙的是消費者與便利超商以外的第三人),必須證明便利超商明知或可得而知, 才可以主張撤銷。在寄件人不是詐騙壞蛋的情況下,更難說便利超商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