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05條修正施行
半年前,立法院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並在7/20正式施行,規定是:「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次修改2個部分:
1.最高約定利率「20%」→「16%」
為了因應金融業存款利率大幅調降的社會現況,所以將約定利率的上限調降。
不過如果是銀行、當鋪業,則依特別法規定,例如:銀行的信用卡年利率上限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的年利率上限30%(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
以往因為民法這條最高約定利率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所以早期銀行發行的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利息的年利率採取接近週年百分之20高利率的作法,造成許多卡債族。後來104年時,銀行法第47條之1增訂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以解決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避免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民法這條修正不僅時間拖太久(人家銀行法都比你快)也似乎有點唯德不卒,並沒有降到比上面說的銀行法15%更低,律師小編覺得好像立委協商後打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