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的降息優惠│最高約定利率調降

借錢的利息是有被管制的哦!
2021-11-29
有金錢借貸經驗的朋友,一定都聽過民法第205條(尤其是債權人),就是所謂的「最高約定利率」,沒錯,借錢的利息是有被管制的哦。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修正施行

半年前,立法院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並在7/20正式施行,規定是:「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次修改2個部分:

1.最高約定利率「20%」→「16%」
為了因應金融業存款利率大幅調降的社會現況,所以將約定利率的上限調降。

不過如果是銀行、當鋪業,則依特別法規定,例如:銀行的信用卡年利率上限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的年利率上限30%(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

以往因為民法這條最高約定利率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所以早期銀行發行的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利息的年利率採取接近週年百分之20高利率的作法,造成許多卡債族。後來104年時,銀行法第47條之1增訂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以解決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避免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民法這條修正不僅時間拖太久(人家銀行法都比你快)也似乎有點唯德不卒,並沒有降到比上面說的銀行法15%更低,律師小編覺得好像立委協商後打八折。
2.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無效」
原本規定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是無請求權,也就是利息債務仍有效存在,但債權人沒有權利要,不過債務人自願還的,既然債務有效,就不能再要回來(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現在修正為無效,就是利息債務無效,變成債權人一樣不能要,但債務人若還了,要看債務人是否明知:
債務人若不是明知,可以再要回來(構成不當得利);
債務人若是明知(訴訟上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可能就有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的問題,就可能要不回來。

此外,只要是今年7/20之後發生的利息債務,才適用16%的利率上限(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舉例來說:
109年7月1日,阿財跟阿貴借了1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25%(月息2分多),一年利息2萬5千元:
一年後,110年6月30日,阿貴向阿財要求2萬5千元利息,因為仍在7/20之前,不適用新修正民法第205條,上限仍是20%,阿貴就5千元利息(超過20%的部分)沒有請求權,阿財可以不給,但如果阿財自願給的話,阿貴就可以收下來,阿財也沒辦法事後要回來。

另外,這條修正會不會影響重利罪認定變的較寬?律師小編覺得不會!

因為法院縱會參考民法第205條,但仍會綜合考量目前經濟狀況、有關法令與金融業、一般民間利率,例如審酌當鋪業計息方式。而依當舖業法第11條,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而民間利率月息3分換算成年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36(0.03*12*100 %=36%)。故實務上多以是否逾越年利率百分之36 做為是否該當重利的標準,應該不會因為民法這條調降為16%而變成容易構成重利罪(當然重利罪的構成,還有其他要件就是了)。

#LegalHi律師的建議
雖然法律調降最高約定利率的上限,但是大家在金錢借貸的時候,還是要特別留意跟小心,謹慎評估自己的經濟能力,慎選借貸的對象,借貸契約書寫清楚,才不會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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