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重點
1. 保障就醫安全:「所有提供或接受醫療照護的人」都受保障,並不侷限於「病人」(參醫療法24)。
2. 非告訴乃論罪:警察機關要排除或制止之,而且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用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警察機關就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參醫療法24)。
實務上會依「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處理。
3. 將「公然侮辱」列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行為態樣之一,違反可以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參醫療法24)。
4. 區分「對人」或「對物(指『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的設備』)」而有不同的刑事責任(參醫療法106)。
5. 上述「對人」刑事責任,除醫事人員(參醫療法10)外,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參緊急醫療救護法4)」也納入保障;並擴及「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但並不包括「公然侮辱」;且刪除「拘役」加重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