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醫療暴力 | 從醫療法歷次修正來看

疫情升溫,「醫療暴力」值得關注
2021-11-18
新北市雙和醫院日前發生3名護理師遭確診病患持刀砍傷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也發生一名遭通緝的確診病患破壞病房逃離醫院,引起社會對於「醫療暴力」議題的高度關注。

近期不斷升溫的疫情,當然會有憂慮、焦慮、憤怒、恐懼等情緒,尤其確診者,必須隔離治療,行動自由會遭一定程度的管控限制,確實容易轉嫁情緒。但疫情期間,辛苦的醫事人員替我們守住艱困的抗疫防線,大家應該給予醫事人員更多的體諒、包容及感謝。

在法律層面,醫療法對於防堵醫療暴力也有相關規定:第24條、第106條,在103年、106年醫療法都有修正。

醫療法修正重點

1. 保障就醫安全:「所有提供或接受醫療照護的人」都受保障,並不侷限於「病人」(參醫療法24)。

2. 非告訴乃論罪:警察機關要排除或制止之,而且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用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警察機關就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參醫療法24)。
實務上會依「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處理。

3. 將「公然侮辱」列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行為態樣之一,違反可以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參醫療法24)。

4. 區分「對人」或「對物(指『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的設備』)」而有不同的刑事責任(參醫療法106)。

5. 上述「對人」刑事責任,除醫事人員(參醫療法10)外,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參緊急醫療救護法4)」也納入保障;並擴及「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但並不包括「公然侮辱」;且刪除「拘役」加重刑事責任。

解釋上的疑義

Case1:病患家屬A與護理人員發生住院爭執,一氣之下出言侮辱護理人員。
A:依醫療法第24條,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所以該病患家屬可能遭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因為「公然侮辱」沒有規範在醫療法第106條裡面,只能回歸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去認定處理。不過,行政罰法基於「一事不二罰」的精神,原則上會優先以刑事法律處罰(參行政罰法26)。

Case2:病患B因傷口劇痛,在救護車上對施以緊急救護的消防員出言恐嚇。
A:雖然在「救護車」不是「醫療機構」,而且消防員不是「醫事人員」。但若該名消防員有「救護技術員」的資格,就是「緊急醫療救護人員」,B還是會觸犯醫療法第106條「妨害執行救護業務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罪。

LegalHi律師這樣說

大家應一同支持「醫療暴力零容忍」,讓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不會有所恐懼或遭受不當影響,保障全體國民擁有健康醫療的權利及安全就醫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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