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2公布跟騷法草案,引起大家對此議題廣泛討論。其實早在民國107年就曾提出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不過當時未完成三讀。而過往到近期發生的兇殺案件,其中不乏被害人在憾事發生前曾遭到跟蹤騷擾,如果有相應配套措施可以提早介入保護,或許就可以阻止或減少悲劇的發生了。
#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
決定哪些行為態樣屬於跟蹤騷擾而必須受法律處罰,是各界爭論的地方,像是多少次的行為頻率算是騷擾?騷擾行為是否須與性或性別相關?本次草案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態樣,規定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做出下列8種行為之一,使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 2.尾隨接近 3.歧視貶抑 4.通訊騷擾
5.不當追求 6.寄送物品 7.妨害名譽 8.冒用個資
簡單來說,偷偷跟在別人背後,看別人要去哪兒、在別人家樓下/校門口/公司堵人、傳訊息辱罵、電話訊息干擾(無聲電話、奪命連環call、各種小帳號私聊)、不斷要求要約會、寄送奇怪照片或物品、冒用別人名義訂餐等等,未來都有可能受罰(當然還是要符合其他要件,像是違反特定人的意願、持續或反覆從事、讓人覺得害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