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有『法』可管│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不斷要求約會、冒用名義訂餐?!
2021-11-18
110/4/22公布跟騷法草案,引起大家對此議題廣泛討論。其實早在民國107年就曾提出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不過當時未完成三讀。而過往到近期發生的兇殺案件,其中不乏被害人在憾事發生前曾遭到跟蹤騷擾,如果有相應配套措施可以提早介入保護,或許就可以阻止或減少悲劇的發生了。

#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
決定哪些行為態樣屬於跟蹤騷擾而必須受法律處罰,是各界爭論的地方,像是多少次的行為頻率算是騷擾?騷擾行為是否須與性或性別相關?本次草案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態樣,規定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做出下列8種行為之一,使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 2.尾隨接近 3.歧視貶抑 4.通訊騷擾
5.不當追求 6.寄送物品 7.妨害名譽 8.冒用個資

簡單來說,偷偷跟在別人背後,看別人要去哪兒、在別人家樓下/校門口/公司堵人、傳訊息辱罵、電話訊息干擾(無聲電話、奪命連環call、各種小帳號私聊)、不斷要求要約會、寄送奇怪照片或物品、冒用別人名義訂餐等等,未來都有可能受罰(當然還是要符合其他要件,像是違反特定人的意願、持續或反覆從事、讓人覺得害怕等)。
至於行為要不要『與性或性別相關』?草案目前規定對於特定人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相關,至於若是對於特定人的親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所為的跟蹤騷擾行為則不需要相關,也算跟蹤騷擾行為。

其實這個『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要件限制是否要拿掉?涉及的是跟蹤騷擾行為有時候與性或性別無關,或是即便行為人主觀有也很難被證明,像是因霸凌或仇恨不滿而做的跟蹤騷擾的情況,可能與性或性別無關,就無法適用目前草案,是否有必要納入?!值得思考。

Q:請問狗仔跟拍算嗎?
因為本質上與性或性別無關,不在規範之內。但可能會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無正當理由跟追』問題。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新聞跟追倘依社會通念非不能容忍,就有正當理由,不能予以處罰。
#草案提供什麼保護措施
1. 警察受理被害人報案後,開啟刑事偵查程序,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2. 警察應對行為人給予書面告誡,讓行為人停止跟蹤騷擾。
3. 行為人受告誡後,2年內又有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4. 行為人犯嫌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必要時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是犯罪行為可能會被關嗎?
答案是肯定的哦!如果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可以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就會再加重刑度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可以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LegalHi律師怎麼看

草案出來後,網路上有不少同意和反對的聲浪,民主社會是非常樂見大家踴躍提出意見,盡情討論。律師小編習慣先把草案看一遍,知道立法的理由和始末,再提出評批或建議的想法:

●雖然跟蹤騷擾被害人統計數據上顯示大多數是女性,但草案從來沒有在性別上做出偏頗,即便是同性伴侶間的過度追求,也會受到跟騷法的規範及處罰哦!所以事情的本質還是在尊重他人意願,行為是不是已經造成他人的恐慌和害怕,而需要被制止。

●警察是第一線直接面對被害人的機關,是不是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去處理相關案件,備受考驗,尤其跟蹤騷擾行為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就可能面臨舉證及認定的困難(諸如:「持續」跟蹤?網路「匿名」騷擾?),這部分執法困難、如何落實對被害人提供保護,恐怕也是問題。

●不過,至少某程度當法律存在時,仍有相當一定的威嚇作用和強制手段,不諱言確實可以作為保護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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