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澎拜的辦桌,簽約前停看聽

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布生效的「辦桌契約」應記載及不記載事項,全名是「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1-11-16

新人喜宴看過來

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布生效的「辦桌契約」應記載及不記載事項,全名是「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簡單來說就是喜酒、外燴...等,基於特別活動目的和業者預約時間、場地,由業者依餐會內容和預訂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服務的契約。但如果臨時訂位也沒有客製化菜色或是只有提供開水的會議,就不在辦桌契約的適用範圍。

辦桌契約要留意什麼

大家很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定金要給多少?桌數的預訂和調整彈性?臨時取消的話,費用怎麼處理?為了減少這類型的消費爭議,辦桌契約的應記載事項特別做出了以下重點規定:

●契約可以看3天再決定
業者提供辦桌契約給客人時,原則上要讓客人至少有3天的審閱期(但若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3日以內,至少也要即時審閱或合理期限審閱),業者可以給紙本契約或是傳電子檔也行哦。看完想清楚後,雙方再簽約也是對雙方的保障。
Q:若業者違反審閱期呢?
除非消費者同意構成契約內容,否則不構成契約內容。

●明訂菜單以及收費和不收費的內容項目
業者要跟消費者約定好菜單明細(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並勾選哪些設備或服務不收錢、勾選並寫明哪些要收錢及收多少錢等,尤其是在大型宴會的時候,費用的結算更容易斤斤計較,像現場的影音設備、出菜秀、會場佈置、酒水服務、花藝、小禮物、停車優惠等等,都要在契約內容內具體呈現。

●定金怎麼收怎麼退
業者收取定金的上限是總價的20%,雙方也可以約定不收定金(不過實際上應該沒有業者願意冒風險這麼做)。
客人提早通知解約可以取回部分定金( 愈早通知拿回越多 ),原則上依通知解約日距離原先約定辦桌日的天數,依一定比率退還。例如:提早預約明年的飯店要宴客,在活動日的前6個月提早通知業者取消,可以取回90%的定金,且業者保留定金超過1萬元部分也要返還(也就是業主只能保有1萬元);活動日的前4個月通知可以取回75%的定金;活動日的前2個月通知可以取回50%的定金;活動日的前15日通知可以取回25%的定金;若距離活動日不到2週或客人怠於通知,業者可以不返還定金。

●保證桌數可以變動還能寄桌
契約應記載消費者於特定日期前或舉行餐會幾日前,確認或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人)數。而且明定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固然可按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也可以要求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費⽤後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 ,以衡平雙⽅權益。

違反辦桌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怎麼樣嗎?

原先主管機關就有公布辦桌契約的「範本」,但因為範本是做為參考沒有拘束力,所以消費糾紛還是很多。但是目前公布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是有法律效力的,業者的契約若違反或不遵守的話:

●該契約條款會無效。(比如契約條款約定收總價的30%作定金而違反上限20%要求、約定拋棄審閱期)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第4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契約沒按應記載事項約定,仍會構成契約內容。(不當一回事也不行喔)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第5項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主管機關可以命業者限期改正,業者不乖乖配合,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不改正會提高到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一直不乖就可能按次被裁罰下去。(罰好罰滿)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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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辦桌菜色很重要(新聞曾報導南部喜宴的霸氣超蝦趴(帥氣) 烏魚子一人一瓣、巨無霸干貝、野生鮑魚、大生蠔、帝王蟹,連冰品都是哈根達斯,25道菜吃四個多小時,吃撐打包伴手禮還拿到手軟,好想參加阿),但契約內容一定要留意,因為很多糾紛往往來自訂的不清不楚,事後各自解讀不同所產生。

透過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雖然可以一定程度保護消費者和減少餐飲消費糾紛,但仍有賴大家把自己的事當一回事。另外如有餐飲消費爭議時,除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外,也可向律師專業諮詢來解決消費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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