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解雇員工,法律上不允許他說變心就變心,於是要求老闆必須提早通知,而提早通知的天數就是「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例如:做滿3個月的員工,必須提早10天前跟員工說,你好準備收拾東西了,這10天就是預告期間。如果老闆沒有遵守的話,就要將這10天預告期間換算成工資發給員工,因此預告期間工資就是將預告期間換算成工資(時間就是金錢的另類體驗)。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都是保障員工權利之制度設計,兩者的要件不相同,資遣費是老闆主動開除員工要給錢,預告期間工資是老闆沒有提早通知要給錢,如果老闆違法資遣又未遵守預告期間,員工可以同時向老闆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就是所謂要好要滿。不過如果因為員工做錯事應受罰而被開除,老闆就不用給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8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