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骨氣的員工要跟慣老闆要錢|預告期間工資

什麼是預告期間工資?
2021-11-11
老闆要解雇員工,法律上不允許他說變心就變心,於是要求老闆必須提早通知,而提早通知的天數就是「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例如:做滿3個月的員工,必須提早10天前跟員工說,你好準備收拾東西了,這10天就是預告期間。如果老闆沒有遵守的話,就要將這10天預告期間換算成工資發給員工,因此預告期間工資就是將預告期間換算成工資(時間就是金錢的另類體驗)。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都是保障員工權利之制度設計,兩者的要件不相同,資遣費是老闆主動開除員工要給錢,預告期間工資是老闆沒有提早通知要給錢,如果老闆違法資遣又未遵守預告期間,員工可以同時向老闆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就是所謂要好要滿。不過如果因為員工做錯事應受罰而被開除,老闆就不用給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8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案例講解

●基本款
1. 蟹老闆和章魚哥一起工作兩年,蟹老闆某日告知章魚哥不能勝任工作明天不用來了
→突然開除員工的蟹老闆,要給章魚哥預告期間工資。
2. 章魚哥不喜歡現在的工作,某日主動告知蟹老闆我就做到今天
→主動分手的章魚哥,不可以跟蟹老闆要預告期間工資。

●爭議款
Q : 若是被迫分手的章魚哥,可以跟蟹老闆要預告期間工資嗎?!

立法者當初在設計勞動基準法第16條,是特別用來避免發生員工今天吃鼎泰豐,明天喝西北風,頓失經濟來源的窘境,但現實情境往往不那麼美好,而冒出一些爭議的狀況:
例如:章魚哥從沒有想過去幫海棉寶寶工作,但某日蟹老闆故意在工作上處處刁難,甚至捏造不實的事實要開除,章魚哥面對眼前賴皮的蟹老闆,也只好有骨氣的東西收一收,當先轉身離開的那一方,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章魚哥受不了蟹老闆各種明槍暗箭的小手段而先離開,可不可以要預告期間工資呢?

思考角度1:章魚哥先分手的,不符合勞基法第16條的立法意旨,不可以跟蟹老闆要預告期間工資

思考角度2:章魚哥無奈分手,應該要類推適用 勞基法第16條,可以跟蟹老闆要預告期間工資
#法院怎麼想
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勞基法第16條只適用於老闆開除員工(第11條、第13條但書)時,並不包含員工分手老闆(第14條)時,這是立法者有意的省略,並非法律漏洞,因此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

不過,仍有少數實務判決,在個案中採取類推適用的見解,認為既然可歸責於老闆,且勞基法第18條並沒有提到第14條的情形,因此章魚哥可以向蟹老闆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LegalHi律師怎麼看
單純從法條來說,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工資確實主要適用在老闆依勞基法第11條開除員工的情形,但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所以設置預告期間讓員工作謀職準備。而第14條的情況是老闆有違法情事,員工主動離職,因此就產生一種思考方向,既然是員工主動要趕快離開,應該早就預做準備也不需要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的保護。

不過,法律的解釋適用會跟著實際個案狀況有所差異,因此類推適用的見解,不排除是為了在個案中進行正義的平衡,當畢竟老闆違法在先,員工若因此被迫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也會面臨突然失去經濟來源的狀況,而且有時是老闆刻意不讓員工上班的,這樣的脈絡下,若能透過類推適用和反面解釋的法律操作而要到預告期間工資,難道不是對員工權益真正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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