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商標問題│老天祿商標大戰

西門町有兩家「老天祿」
2021-11-11
西門町有兩家「老天祿」,一家在成都路,一家在武昌街,2家經營的老闆不同。

當初蔡姓創辦人與其親戚合夥經營糕餅生意,並以「老天祿」為名對外營業。之後2人協議分家,由蔡在成都路上經營「老天祿食品號」,親戚則在武昌街上經營「老天祿食品行」。怕顧客搞錯,蔡還在招牌上方加上「上海」2字,之後更成立「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即現今成都路上海老天祿)。

而武昌街的「老天祿食品行」則由謝姓原告在1980年間買下,並陸續於第29類 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台灣老天祿」等商標。

後來蔡姓創辦人的周姓長媳,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等文字行銷並經營電商,且由其他實體店家販售其商品。謝姓原告認為這樣已經侵害它的商標權,所以提出侵權官司。

如何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在商標侵權紛爭中,真正形成商標衝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乃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之虞」,大抵有8項參考因素( 不一定呈現全部因素,綜合斟酌 ):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例如:行銷方式及行銷場所)

智財法院怎麼說

(智財法院108民商訴8、智財法院108民商上11判決)
在老天祿的商標侵權訴訟中,智財法院認為這些文字的使用,會讓消費者聯想到商品來源,係具有實質意義的商標使用,並依照上面幾項的因素,認為
●從整體外觀、讀音及觀念來做觀察,都具高度近似性
●與謝姓原告主張商標權的商品類似或同一
●老天祿用於滷味商品,為創造性商標,具有最強識別性
●老天祿為現今社會滷味代名詞,在第29類滷味商品具有著名,消費者較為熟悉
●蔡姓家族無法證明「上海老天祿」商標有先使用於滷味商品,反多用於糕餅、糖果,且謝姓原告早就針對第27類申請「老天祿」商標,彼此既為競爭同業,不可能不知,無善意先使用
●在西門町都有實體店鋪,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重疊性高

最後,法院認為確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律師小編查詢網路上兩家鴨舌頭都有類似#華仔最愛的文章或報導),判決謝姓原告勝訴!

商標法第 68 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LegalHi律師幫你畫重點

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先」行「佈局」很重要,謝姓原告不僅搶先將「老天祿」註冊為商標,更把第29類(滷鴨舌等可以想像到的滷味商品)通通註冊起來,縱使名稱當初不是他所發想,但仍受商標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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